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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7版:政治与社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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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判决:网络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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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6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只因发帖频频遭禁,宁波一网民告网络公司
法院判决:网络公司
未侵犯原告发表权

  本报讯(记者 陈醉 通讯员 王蓓)自己所发帖子频频被版主删除,最后还被列入“禁言”黑名单,宁波慈溪一网民因此将该论坛所属的网络公司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并未侵犯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网民小程从去年初开始,在一家本地网络公司开设的论坛上发表各种信息或言论,但帖子经常被版主删除,后来甚至还被禁言。后来,他通过论坛短消息询问版主为何删除他的帖子,却没有任何回复。去年8月初,版主还发帖称,只要他当版主,该网民的帖一律删除,不给予任何理由。

  发帖遭禁,小程一怒之下将论坛所属的网络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恢复其著作文字作品公开发表的权利,并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对此,被告网络公司解释,公司开设论坛是公司在网络上的一个经营场所,应根据公司所发布的相关规则进行管理,公司有权决定删除任何伤害公司利益或不符合发帖要求的帖子。况且,他们并未阻止原告公开发表,而是不能在被告所办的论坛上发表,原告仍然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发表。

  法院认为,本案的被告对原告删帖和禁言的行为,实质上是拒绝为原告提供网络信息存储空间。原告虽然对自己的作品享有发表权,但无权要求他人为作品的发表积极作为。而且,被告删帖和禁言的原因是原告的帖子不符版块主题且重复发帖,所以被告行为不违反论坛的相关规则,因而未侵犯原告的发表权。此外法院还认定,首次发表作品于互联网的权利是发表权,而非信息网络传播权,故本案被告并未侵犯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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