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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2版:本省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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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29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省政府昨天出台《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
惠残新政惠及更多困难残疾人
  本报杭州4月28日讯 (记者 汪成明 通讯员 廖小清 田庆) 今天下午,省政府新闻办公室通报了省政府出台的惠及全省贫困残疾人的《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表明,我省共有各类残疾人311.8万,其中极重度残疾人有5万余人,他们因身体瘫痪、精神和智力严重残疾,完全丧失生活自理和劳动能力。

  《意见》规定,从今年起,对低保家庭中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单独实施最低生活保障,他们可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50%(不含100%)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参照所在地的低保标准,全额发放低保补助金。

  《意见》规定,凡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且有适应指征并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由政府出资,实施助明、助听、助行康复行动。

  符合保障条件的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所需费用,按照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老人白内障免费复明手术的标准确定,为符合条件的低视力残疾人验配助视器,按每人500元标准确定;听障残疾人验配助听器,按每台2000元标准确定;下肢缺失残疾人安装假肢,平均每条补助10000元。

  为了给重度残疾人家庭“减负”,让其家人能安心工作、创业,《意见》规定,对生活不能自理、残疾等级为一级的残疾人逐步实施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

  日常饮食起居需要专人护理的重度残疾人,在自愿的前提下,由福利院、敬老院或专门的残疾人托养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实施托养,其保障标准总体上不低于当地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的集中供养保障水平,并要求根据残疾人的特殊需求,增加必要的护理保障。凡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由财政全额承担(残疾人本人的低保金计入其内);其他家庭的,由家庭负担50%,财政补助50%。

  对那些夜间家庭可以照料而日间需要照顾的重度残疾人,由工疗站或其他社会福利机构提供日间照料服务。其他残疾人将纳入居家安养范畴,相关岗位可作为社会公益性岗位管理。凡人均年收人在低保150%以内的家庭,政府给予全额护理费补助,其他家庭给予50%的标准补助。

  省残联有关负责人表示,惠残新政是省政府在相继出台多项关注民生的普惠制同时,针对残疾人特性出台的特殊扶助政策和保障制度,着力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目标是让改革和发展成果惠及更多困难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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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本省要闻 00002 惠残新政惠及更多困难残疾人 2008-4-29 48256F32002924A6482574390046D11A[A1-汪成明≈A5-廖小清≈B1-蒋一娜]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