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新华社4月16日消息 为进一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行经济责任,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公布了《经济责任审计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向公众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国家的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因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调任、转任、晋升、辞职、退休,或者被免职、辞退和开除等原因离开所任职岗位,应当依法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根据征求意见稿,主要负责人对其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三)失职、渎职行为;(四)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