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该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届时,市中小学校、体育馆等10类场所全面禁止吸烟。违规吸烟只罚单位不罚个人。
除了10类公共场所禁烟外,一些公共场所需要局部设置无烟区。其中,宾馆、旅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无烟客房或者无烟楼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会议等工作场所和食堂、通道、电梯、卫生间等内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还有一些场所可以专门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餐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经营场所的服务区域;公园、游乐场等公共场所;飞机、火车、长途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室。吸烟室或者吸烟区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
附:10类禁烟公共场所:1.医疗机构的室内区域;2.托儿所、幼儿园;3.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4.高等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区域;5.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档案馆、少年宫、纪念馆等科教、文化、艺术场所;6.商业、金融业、邮政业和电信业的营业厅;7.公共汽车、出租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售票厅、室内站台;8.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9.体育馆、健身馆;10.健身场,体育场的比赛区和坐席区。
(据《京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