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避税是税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各国维护国家税收主权和税收利益的主要手段。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日益深入和扩大,一些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是大型跨国企业运用各种避税手段规避所得税的现象日趋严重,避税与反避税的斗争日益激烈。
为了防范各种避税行为,新《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章专门规定特别纳税调整即反避税条款。具体来说,特别纳税调整是指税务机关依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出于非商业目的利用国家(地区)之间税制上的差异,通过关联企业之间关联业务往来、资本弱化、受控外国公司、成本费用分摊和避税地等手段转移收入、财产和利润而规避和减轻纳税义务的行为,进行调查、分析、核定和调整应纳税地点、应税收入和应纳税额的税收征管措施和税收管理工作。特别纳税调整不同于一般纳税调整,后者是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果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制度规定不一致,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所作的税务调整,并据此重新调整计算纳税。
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引入“独立交易原则”,作为转让定价税制的核心原则,要求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当符合独立方在类似情况下从事类似交易时可能建立的商业和财务关系。转让定价调整方法在原先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三种价格法基础上又增加了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等利润法,以适应转让定价调整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二是明确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纳税人应在关联业务往来发生的同时准备并存证明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同期资料,在税务机关调查时,纳税人承担协力义务、提供同期资料并证明其关联交易的合理性。三是借鉴反避税的国际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反避税实践适时补充一般反避税规则和防止资本弱化、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公司等限制性条款,强化企业所得税征管,切实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在立法体例上,新企业所得税法采取个别性反避税条款和一般性反避税条款并立模式。个别性条款可以重点打击、合理防范,但涵盖面窄、有滞后性,导致法律漏洞可以为避税所用;一般性条款可以避免因我国经济发展阶段不能在短期内制定出大量详密的个别性反避税条款带来的问题,还可以有效防止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这种概括式与列举式结合的立法模式,基本涵盖了目前对主要各种避税行为进行规制的方法,比如转让定价、预先定价、避免资本弱化、反避税地等,还以一般反避税条款的确立为规制避税行为提供了兜底保障。
在程序上,新法增加了有关的核定程序、预约定价安排、补征税款、加收利息等条款以及纳税企业所承担的提供纳税资料和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等协力义务,从而有效地强化了反避税措施,使得反避税规范形成体系化,有利于防范和制止避税行为,维护国家利益。(黄碧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