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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7版:政治与社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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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1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许霆案重审宣判
盗窃罪名依然成立
改判有期徒刑5年

  据新华社广州3月31日电 (记者 肖文峰 郑天虹) 广受关注的许霆涉嫌利用银行自动柜员机出错盗窃一案,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3月31日15时公开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许霆未退还的犯罪所得人民币173826元。

  山西籍的打工青年许霆因利用银行自动柜员机出错,提取了不属于自己的17万余元,于2007年11月29日被广州市中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处无期徒刑。许霆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1月14日,广东高院将该案发回重审。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31日的判决中称,许霆171次取款中的第一次1000元取款,是因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许霆无意中提取的,不视为盗窃,同时,扣除许霆银行卡内原有的余额,法院认定许霆盗窃的金额为173826元。

  法院审理认为,许霆的行为有盗窃的主观故意,也符合盗窃罪中“秘密窃取”的特征,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柜员机内的资金是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许霆的盗窃行为应当属于“盗窃金融机构”。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甘正培表示,重审判决之所以对许霆在法定刑以下量刑,主要基于两点:一是许霆的盗窃犯意和取款行为是在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的情况下发生的,与有预谋、有准备的盗窃犯罪相比,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二是许霆是利用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使用本人银行卡指令超出余额取款的方法窃取款项,与采取破坏性手段盗取钱财相比,犯罪情节相对较轻。

  甘正培表示,因此法院依据刑法第63条的规定,对许霆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如被告人许霆及公诉方对本判决均无异议,这一判决结果将先后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及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

  对于法院的这一判决结果,被告人许霆当庭表示“不上诉”,其辩护人表示将与许霆及其家人商议后再作答复,而许霆的父亲许彩亮听判后表示“不满意”,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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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政治与社会新闻 00007 盗窃罪名依然成立
改判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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