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绍兴3月28日电 (记者 黄宏 通讯员 陈子平) 没交交强险,在车祸中即使是次要责任,也要按全责来赔。今天,绍兴县法院审结的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法院判决被告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据悉,这在我省尚属首例。
2007年8月5日21时30分许,黄益课驾驶车主为黄兆安的“浙DAW596”普通二轮摩托车,与韩汉运驾驶车主为雷笛笙公司的一辆“浙DAK277”中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经绍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黄益课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韩汉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时,浙DAK277号中型普通客车未及时续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之后,黄益课向绍兴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韩汉运在交强险限额内按全责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在2006年7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事故发生时“浙DAK277”中型普通客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59条第2款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相应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机动车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当于相应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原告请求赔偿符合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