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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1版:财税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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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28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温馨提醒
  海宁市某塑胶有限公司的张会计最近有点烦。去年夏天台风袭击我省时,他所供职的公司材料、产品损失了53万元,按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企业遭受的财产损失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予以税前扣除。于是,张会计在今年3月12日办理200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向国税局递交了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却被工作人员告知已错过了申报时限而不予受理。原来,按现行所得税政策规定,财产损失申报时限为纳税年度终了后的15日内,并非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期限。由于张会计混淆了两者的时限,到清缴期才提出税前扣除申请,使企业损失了17.5万元的税款,且不得在以后年度申报扣除。为此,张会计被公司老总狠训了一顿。

  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同时规定,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据悉,由于企业不了解税前扣除相关时限规定,错过了申报时限而造成税款损失的不在少数。

  今年年初,我省普遍遭受了严重的雪灾,许多企业不同程度地遭受了财产损失。为此,税务部门提醒企业:今年雪灾中的财产损失务必严格依照财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的申报时限,向税务部门进行申报,千万不要与所得汇算清缴期限相混淆,错过申报时限,使企业“雪上加霜”。(徐浩明 王秀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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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财税之窗 00011 温馨提醒 2008-3-28 48256F32002924A6482574180007CF73[B1-顾志鹏]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