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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17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上接第6版)

  表19 农村从业劳动力总量及构成

  ■

  2.农村劳动力流动

  2006年,农村外出从业劳动力396.52万人。其中,男劳动力250.64万人,占63.2%;女劳动力145.88万人,占36.8%。

  外出从业劳动力中,20岁及以下占 7.2%;21-30岁占32.0%;31-40岁占32.3%;41-50岁占19.0%;50岁以上占9.5%。

  外出从业劳动力中,文盲占1.7%;小学文化程度占22.6%;初中文化程度占60.0%;高中文化程度占13.5%;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占2.1%。

  表20 农村外出从业劳动力总量及构成

  ■

  外出从业劳动力中,在乡外县内从业的劳动力占43.3%,在县外市内从业的劳动力占19.1%,在市外省内从业的劳动力占18.2%,去省外从业的劳动力占19.3%。

  外出从业劳动力中,在第一产业从业的劳动力占2.3%;在第二产业从业的劳动力占50.5%;在第三产业从业的劳动力占47.1%。

  表21 农村外出劳动力流向及从业情况

  单位:%

  ■

  第二次农业普查主要指标解释:

  1.乡级行政单位:作为第二次农业普查登记对象的乡级行政单位包括乡、镇、街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乡级农场。普查公报中,农村基础设施和基本社会服务的资料范围是1215个乡镇,其中乡461个,镇754个,不包括具有行政职能的乡级农场。

  2.村级组织:作为第二次农业普查登记对象的村级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有集体所有制农业用地或农业户籍人口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具有村民委员会职能的农场。普查公报中,农村基础设施和基本社会服务的资料范围是33317个村民委员会和有集体所有制农业用地或农业户籍人口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不包括具有村民委员会职能的农场。

  3.住户:作为第二次农业普查登记对象的住户包括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村住户包括集体户和家庭户。普查公报中,农村居民生活条件的资料范围是在农村居住1年以上的家庭户。

  4.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在农业用地和单独的设施中经营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以及农林牧渔服务业,并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住户和单位:

  ①年末经营耕地、园地、养殖水面面积在0.1亩及以上;

  ②年末经营林地、牧草地面积在1亩以上;

  ③年末饲养牛、马、猪、羊等大中型牲畜1头及以上;

  ④年末饲养兔等小动物以及家禽共计20只及以上;

  ⑤2006年全年出售和自产自用的农产品收入超过500元以上;

  ⑥对本户或本单位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在500元以上,或者行政事业性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的服务事业费支出在500元以上。

  普查公报中,农业生产基本状况和生产条件的资料范围是我省境内全部的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既包括农村地域也包括城镇地域内的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5.农业从业人员:是指在2006年从业人员中,以农业为主要行业的从业人员。包括我省境内全部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中的农业从业人员。

  6.农业技术人员:指2006年末,在村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中受过各种专业技术培训或掌握某项专门技能并具有各种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且必须有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档次。专业技术人员的等级以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上登记的为准。

  7.农业机械:主要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大中小型拖拉机及其配套农具和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其具体解释是:

  大中型拖拉机指发动机额定功率在14.7千瓦(含14.7千瓦即20马力)以上的拖拉机,有链轨式和轮式两种。

  小型拖拉机指发动机额定功率在2.2千瓦(含2.2千瓦)以上,小于14.7千瓦的拖拉机,包括小四轮与手扶式。

  大中型拖拉机配套农具指与大中型拖拉机配套使用的牵引和悬挂的田间移动作业机具,例如机引犁、机引耙、机引播种机、旋耕机等农具。不包括旧式农具与半机械化农具改为拖拉机牵引和悬挂的农具。

  小型拖拉机配套农具指与小型拖拉机配套使用的牵引和悬挂的田间移动作业机具。不包括旧式农具与半机械化农具改为拖拉机牵引和悬挂的农具。

  联合收割机指在收获过程中同时可以完成几项作业 (如收割和脱粒等)的收割机械,如谷物联合收割机、棉花联合收获机(摘棉机)。有牵引式和自走式两种。

  8.通公路的村:指有公路从外部通达到的村。公路是指能通行汽车、拖拉机的道路。

  9.通电的村:指能用电进行正常的生产和生活活动的村。

  10.通电话的村:指能用固定电话或手机与外界联系的村。

  11.卫生室:指在本村地域内,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由村集体或个人举办的卫生机构。卫生室有固定场所,从事医疗活动,承担管理职能。不包括专科的牙医室,以及主要从事药品销售活动的单位。

  12.饮用水经过集中净化处理的村:指年底本村村委会驻地的住户生活饮用水经过集中净化、消毒等处理。来自自来水厂的饮用水视为经过集中净化处理。

  13.实施垃圾集中处理的村:指本村地域内有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垃圾集中处理,或者虽然没有垃圾处理设施,但是对垃圾实行统一集中清运。

  14.实施集中供水的镇:指本乡镇镇区内,通过管道系统对镇区居民进行集中供水。集中供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自来水或者饮用水的标准。不符合国家自来水或饮用水标准,或者水质未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检验认定为合格的,虽然其形式为集中供水,也不算集中供水。

  15.生活污水经过集中处理的镇:指镇区居民的生活污水纳入污水收集管网并通过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16.有垃圾处理站的镇:是指镇区内有对垃圾进行集中、转运或者各种无毒化处理的垃圾清理场所。不包括只存放垃圾,但不进行任何处理的垃圾堆放场所。

  17.综合市场:指在本乡镇地域内经工商部门批准,在同一经营场所同时经营多种商品的市场。包括农产品综合市场、工业品综合市场及其他综合市场。

  18.专业市场:指在本乡镇地域内,从事某一种或者以某一种商品为主,进行专业交易的市场。

  19.储蓄所:是指银行和其他准许经营金融业务的非银行机构设立在本乡镇的储蓄所。包括各银行的储蓄所、信用社的代办点以及邮政储蓄所等。

  20.住宅:一般指上有顶、周围有墙,能防风避雨,供人居住的房屋。按照各地生活习惯,可供居住的窑洞、竹楼、蒙古包、帐篷、毡房、船屋等也包括在内。

  21.住宅面积:指住户所拥有的全部住宅的建筑面积,包括自住、租出和空置的住房建筑面积。

  22.获取饮用水困难:主要指到取水点的水平距离大于1公里或垂直高差超过100米、正常年份连续缺水70天以上,或单次取水时间超过半小时。也包括村干部或农户反映的水质混浊、水质超标等现象。

  23.炊事用能源:指住户在家庭炊事中使用的主要能源,包括煤气、天然气或液化气;煤、柴草、沼气、电、太阳能及其他能源。

  24.农村劳动力资源:是指2006年末农村住户常住人口(即在本户居住6个月以上人口)中16周岁及以上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口。

  25.农村外出从业劳动力:是指农村住户户籍从业人员中,2006年到本乡镇行政管辖区域以外从业1个月及以上的人员。不包括普查登记时不在本村、举家外出户中的从业劳动力。

  26.浙东北:包括杭州市、宁波市、嘉兴市、湖州市、绍兴市、舟山市。

  27.浙西南:包括温州市、金华市、衢州市、台州市、丽水市。

  浙江省第二次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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