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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5版:财税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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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15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新企业所得税法为各类企业共同发展提供了一个规范、统一、透明的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平台
内外资企业同“台”竞技成现实
  开栏的话:一年之计在于春。2008年是全面贯彻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第一年,为让广大读者朋友全面准确理解新企业所得税法,本报特推出“新税法解读”栏目,聚焦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相关重点和热点问题,希望对读者朋友有所裨益。

  春天是播种的季节。眼下全省各级国税机关正全力以赴,下企业、办培训,开展税法宣传和调查研究,着力解决新企业所得税法推行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新税法顺利贯彻实施。

  2007年3月16日,新企业所得税法经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同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草案)》,并于12月6日公布,新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准确把握新税法的立法内涵

  新企业所得税法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改革原则,借鉴国际惯例,统一税法,公平税负,规范税制,确保财政收入,强化所得税的调控经济职能,鼓励企业改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建立起各类企业统一适用的、具有现代税制特点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从结构来看,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按收入总额、费用扣除、应纳税额、优惠政策、征收管理的内在逻辑顺序,分成八章133条,结构更具严密性、逻辑性和系统性。从内容来看,新企业所得税法为各类企业共同发展提供了一个规范、统一、透明的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平台,旗帜鲜明地提出了税法适用范围、税率、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优惠政策、征管措施的“五个统一”,实现了企业所得税制的统一和规范,在税制上适应了现代市场经济统一性的要求。总体来说,新税法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五个统一、两个过渡”。

  内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税法

  新税法对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进行整合,对不同性质、不同类别的企业,统一适用同一个税法,实现了不同经济主体在税收上的同等待遇。

  新税法统一了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新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以纳税人的法律身份为标准实现纳税人的统一。由于新旧两种商法体系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将并存,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后仍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名称,但新税法在实质上以“法人”作为基本纳税单位,自然人自动排除,总分机构自动汇总纳税。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改变了以往内资企业所得税以独立核算为条件判定纳税人的规定,使内外资企业的纳税人认定标准完全统一。

  统一并适当降低税率

  原来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均为33%,但同时对一些特定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和15%的优惠税率,对内资微利企业实行27%和18%两档照顾性税率,税率档次多,导致不同类型企业的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较大。

  新法规定的25%的税率,在国际上是适中偏低的水平,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吸引外商投资。此外,新法中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分别实行15%和20%的优惠税率,简化了税率结构。

  统一并规范税前

  扣除范围和标准

  新税法对内外资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扣除做出统一规范,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真实、合法和合理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对内资企业而言,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税前扣除标准后,改变了企业所得税法改革之前的费用限额扣除方式,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有利于企业扩大生产规模,促进企业发展。对外资企业而言,之前适用据实扣除方式的部分费用改为限额扣除方式,实际税收负担略有增加。但统一后的税前扣除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也扩大了外资企业的费用扣除范围,有利于提高外资企业的竞争力,促进其参与全球市场的竞争。

  统一并规范税收优惠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税收优惠政策已越来越广泛地应用于政府宏观调控之中,目前我国的税收优惠主要集中于企业所得税中。

  新税法按照“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原则对现行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一是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扩大对创业投资等企业的税收优惠以及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二是保留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三是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四是取消了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

  统一并规范税收征管要求

  新企业所得税法在实现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制要素和税收政策统一的同时,在征管要求上也实现了统一。新税法在特别纳税调整一章中统一了针对内外资企业的反避税措施,在征收管理一章中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预缴、汇算清缴等征管工作。在即将出台的一系列管理办法中,对总分机构的汇总纳税、企业重组清算、核定征收企业管理都将作出统一规定。

  两类过渡性优惠政策

  为缓解因新企业所得税法规范税收优惠后对部分老企业的影响,以及支持特定地区的发展,按照积极改革、平稳过渡的要求,新企业所得税法有针对性地规定了两类过渡优惠政策。

  一是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的,可以在一定时期内逐渐过渡到新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可以继续享受完毕。

  二是对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过渡性税收优惠。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记者 顾志鹏 通讯员 沈国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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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财税之窗 00005 内外资企业同“台”竞技成现实 2008-3-15 浙江日报000052008-03-1500004;48256F32002924A648257402000904A4[B1-顾志鹏]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