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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2版:全国“两会”新闻·国内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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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万元以上大案
追究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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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4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银监会明确
百万元以上大案
追究领导责任

  据新华社北京3月3日电(记者 毛晓梅 白洁纯) 中国银监会3日消息称今年将严格百万元以上案件的责任追究工作,同时明确了相关责任追究标准,其中规定,一级分行辖内若发生一起1000万元以上案件的,要追究省行行长及上级行分管领导的责任。

  银监会在近日召开的大型银行监管工作会议上明确了2008年大型银行的案件防控目标,并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度。

  银监会强调,要严格案件责任的追究工作,重点是百万元以上案件的责任追究工作。具体标准是:对支行辖内发生一起100万元案件或两起50万元以上案件的,首先要追究支行行长的责任,并按照上追两级的要求,对上级行主管行长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二级行辖内发生一起500万元以上案件或两起300万元以上案件的,首先要追究二级分行行长的责任,并对省行分管行长进行行政处分;一级分行辖内发生一起1000万元以上案件或两起500万元以上案件的,首先要追究省行行长的责任,并追究上级行分管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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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全国“两会”新闻·国内要闻 00002 百万元以上大案
追究领导责任
2008-3-4 48256F32002924A648257401004AFAB9[A0-新华社记者≈B1-郭萍]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