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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1版:财税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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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29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你问我答
  读者朋友,如果您有税收方面的疑问需要解答,请发电子邮件至taxask@163.com,或致函:杭州市体育场路178号浙江日报服务专刊部财税之窗收,邮编:310039。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超期

  问: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其施工期超过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180天的有效期,在施工地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问企业还须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80天。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该纳税人已经按要求在生产经营地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无须再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三资企业计提职工教育经费

  问:我公司是一家三资企业(非高新技术),能否按年度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并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税函【1999】第709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务院及各地政府规定,为其雇员提存三项基金外,可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标准,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除此之外,企业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企业实际发生的不属于上述五项预提基金或经费开支范围内的其他职工福利类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当年度税前扣除。但当年度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其超过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

  (本期解答: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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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财税之窗 00011 你问我答 2008-2-29 48256F32002924A6482573FC002C6650[B1-顾志鹏]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