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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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0版:今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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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宽容的心态面对新媒体
也要制定规范倡导公共责任
· “艳照门”的法律之门
· “艳照门”里的每个匿名
被放大了躲在屏幕后的人性弱点
· 比法律更有效的是
网络的自律
· 影响近四成青少年
艳照挑战香港社会规则底线
· 行使知情权有一定界限
名人的个人私生活也应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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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27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比法律更有效的是
网络的自律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的“接壤”程度越来越高,其作为虚拟社区的“社会性”也越来越凸显。如著名主持人董路所言,网络虚拟的属性正在日趋淡化,甚至有时比现实社会还现实,于是其社会的属性自然变得愈发突出。

  然而,要把现实社会中的法律法规引入虚拟社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中山大学政务学院的公共管理专家郭巍青教授认为,目前要有效监管网络信息的传播没有太高的可操作性。

  “现实社会中我们对出版物和印刷物可以有很多法规加以规范,但是对于网络信息的监管还涉及到网络技术的问题,需要很多部门的协调和合作。同时考虑到网络作为虚拟社区的言论自由性质,在立法的难度上是很高的。”他认为。

  “界定可能还不难,我认为更难的在于操作。”中山大学社会学系教授李伟民认为,由于匿名性及现行法律的模糊性,造成目前对网络传播行为的约束和限制存在相当大的难度。

  据了解,目前部分国家如新加坡执法机构对网络传播采取“铁腕”政策。根据新加坡媒体报道,陈冠希绯闻女友之一、女子组合2R成员黄婉君(Rosanne)曾卷入艳照风波,于2008年2月6日向当地警方报案。新加坡警方立即严禁照片传播,即使通过电邮寄发也属违法,因此艳照在当地销声匿迹。

  对于这种彻底的“铁腕”政策,专家却认为未必可行。“约束本身是双刃剑”,“我觉得比法律更有效的是网络的自律”,李伟民认为,应该给予网络一定的空间让其趋于理性发展和步向自我成熟。“如果网络社区里有理性网民能自发组成团体组织,对网络上的信息进行民意的判断评价,能发出比较大的声音对其产生正面的影响和引导,这样可能比立法监管有更大的作用。”

  “传统主流媒体在重视网络媒体作为发布信息渠道的同时,也要起到应有的引导作用。这一点目前似乎有所忽略。”他指出。

  (据《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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