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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3版:国内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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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26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规范保安行为
保安员不得违法搜查他人身体
  本报综合新华社2月25日消息 针对保安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违法犯罪时有发生,国务院法制办25日公布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规定,保安员不得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违法搜查他人身体等七种行为发生。

  该草案明确规定,保安员不得有下列七种行为:(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违法搜查他人身体;(二)侮辱、殴打或者唆使殴打他人;(三)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四)阻碍依法执行公务;(五)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追索债务、解决纠纷等;(六)侵犯公民隐私或者泄露涉密信息;(七)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国务院法制办25日公布了《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规定,保安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身心健康,品行良好;(二)无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的记录;(三)初中毕业,经公安机关考试合格并取得《保安员职业资格证》。承担武装守护、押运任务的保安员应当经过警械、武器使用培训,具备《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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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国内要闻 00003 保安员不得违法搜查他人身体 2008-2-26 48256F32002924A6482573FA00486529[A0-新华社记者≈B1-郭萍]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