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阴影 阴影
第00003版:国内要闻
3  4  
PDF 版
· 劳动者维权需避免三处法律误读
· 烈士褒扬金
拟为全国职工
平均工资15倍
· 黄河刘家峡水库30年来首次大面积封冻
· 努力开创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新局面
· 中国有关公司
已暂停对日
出口冷冻鲐鱼
· 城镇新增就业1000万人
· 三星堆玉石惊现千古切痕之谜
· 空军今年将招30名女飞行学员
· 高举旗帜
· 反腐倡廉常抓不懈 拒腐防变警钟长鸣
· 1月CPI同比上涨7.1%
收藏 打印 推荐  更多功能 
返回主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期  下一期  
浙江日报报业集团主办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08年2月20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劳动保障部门提醒
劳动者维权需避免三处法律误读


  据新华社上海2月19日电 (记者 高路) 近期劳动维权问题备受关注,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19日发布提醒,劳动者在申诉劳动争议时需注意读“准”法律依据,避免因一些误读而得不到仲裁部门的支持。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就一定有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在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但不少劳动者可能忽视这一规定的两个前提:一是合同终止发生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二是应当排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此外,经济补偿的年限应当自新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未签合同就一定有两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不少劳动者误以为,只要目前还未签合同,就都有权得到两倍工资。专家指出,这一条款生效的前提有二:一是劳动者同意并积极与用人单位签合同,未签合同的责任不在劳动者;二是未签合同的情形发生在今年2月1日以后,并且要从进入用人单位满1个月后即第2个月开始计算。

  劳动争议的一切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上海市民王某在离职后诉诸劳动仲裁部门称,原单位老板曾口头承诺“名义上的工资为每月8000元,但在每年年末会另外支付2万元工资”,但“2万元工资”并未兑现,而单位辩称双方不存在另外支付2万元的约定。在审理中,仲裁部门只查实劳动合同中写明的“工资8000元”,而王某无法提供单位承诺支付2万元的证据,因此王某的请求未得到支持。专家指出,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归用人单位,是指解除劳动关系、未按合同支付报酬等情形,而劳动者提出其余仲裁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仲裁请求时,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3上一篇  下一篇4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浙江日报 国内要闻 00003 劳动者维权需避免三处法律误读 2008-2-20 48256F32002924A6482573F400489296[A0-新华社记者≈B1-郭萍]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