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松阳县国税局对当地炼钢及不锈钢加工行业进行纳税评估。评估人员在对某炼钢企业取得的数百份“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发票”)进行查阅时,发现该企业从S市某废旧物资公司取得的49份发票,从表面上看虽然“票货款”一致,但销售方所提供印鉴上的姓名与评估人员所了解的有出入。通常情况下,公司的印鉴应当由公章、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人员姓名组成,而销售方所提供的这套印鉴,却没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而且销售方所提供的收款“账号”,又是个人的银行卡。不仅如此,这49份发票中,大部分发票是连号票,且数量金额相同。一连串的疑问引起了评估人员的高度重视。根据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稽查及时跟进,进行彻查。
稽查人员通过发“协查函”,初步证实:S市某废旧物资公司并没有向该炼钢企业销售过废钢,也没有向其开具过“S市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S市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中的开票人、购货方付款凭证中的收款人及废旧物资公司的业务联系人,都不是S市某废旧物资公司的人员;S市税务部门并没有向当地某废旧物资公司发售过此号码的发票,发票中所谓的某废旧物资公司除了名称相符外,其税号、发票专用章、开票人等都不相符,经鉴定均属伪造。初步确认,这是一起冒用他人企业之名使用假发票的案件。
稽查人员迅速前往S市国税部门进一步取证。通过实地调查取证,案件终于水落石出:该炼钢企业曾先后从声称是某废旧物资公司负责人张某手上购进了两批废钢,共计300.94吨,取得某废旧物资公司开具的“S市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49份,共计金额4639278元,抵扣进项增值税463927.8元。而事实上,所谓的S市废旧物资市场内的某废旧物资公司,纯属张某、罗某等人一手策划,盗用他人名称,自编纳税号、私印(取得)空白假发票、私刻票证章和开银行卡,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并使用假发票的严重违法行为。松阳县国税局依法对取得假发票的炼钢企业进行了严肃处理,并将开具假发票方有关线索反馈给S市国税部门进行查处。
(胡海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