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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7版:政治与社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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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13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劳动合同法施行月余
规避新法“暗招”种种
  春节假期近尾声,回老家过年的农民工又要回城务工了,“上班族”也将返职场。就业的法律保障,又将成为劳动者的一大牵挂。

  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施行已一个多月,这3部法律法规给职场带来可喜变化的同时,也遇到一些“烦恼”。

  劳务派遣用工“不减反增”

  经过一些“裁员事件”后,关于劳动合同法“无固定期限合同不是铁饭碗”的认知,渐入人心。然而,眼下人们对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理解,仍有一些误区和盲点。    

  智联招聘网1月开展的一项调查显示,尽管劳动合同法已被“热炒”,但仍有七成多被调查者不了解具体内容,近半数被调查者仅通过媒体报道才对个别焦点条款“略知一二”。

  与部分劳动者的“一知半解”相比,部分企业的“盲点”似乎多了几分漠视和回避。盲点主要有二:

  一是提出“新法成本论”。比如,西门子四川分公司等企业提出“新法实施导致劳动力成本上升”,因此宣布对产品相应提价,这一做法引发更多企业的错误认识。事实上,“新法”只是对违法成本的明确,并不增加“守法者的成本”。

  二是持续扩大“劳务工”比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日前表示,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劳务工”的用工成本比“正式工”高,但1月各地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却“不减反增”,其原因在于不少企业对法律认知不够,沿用过去“采取劳务派遣,侵犯正当权益,压低用工成本”的旧习。

  规避新法“暗招”种种

  “新法”给职场带来改观,也遭遇部分企业的规避手段。

  “薪资明示”就存在“怪象”。在招聘启事上,工资标准有了明确数字,但招聘方的“解释权”却暗藏玄机。最近在上海举行的一场“中高级人才大型招聘会”上,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销售员底薪1200元”后附注了“不包括试用期工资”,意味着“试用工”还得“面议”;一家软件科技公司相关人员解释,月薪虽已明示,但“社保费仍要面议”。对上述做法,求职者无可奈何,招聘会主办单位也无能为力。

  裁员也有“暗招”。为规避劳动合同法中“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况,部分企业从去年的“突击裁员”转为手段更隐蔽的“变相炒人”。有的企业以“调整岗位”等手段,将年龄大、工龄长的员工放到本人“干不了”的岗位上,再以“不胜任”为由辞退,或迫使其“自愿”离开;有的企业在合同到期后不续签,而是通过劳务派遣回聘老员工,他们的工龄由此被“归零”;有的企业改换股东和法人,工作多年的员工只得“从零开始”。 (据《新华每日电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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