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袁艳 通讯员 洪在有) 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从今年1月1日起,我省调整提高国有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和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以保障他们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的发展有所提高。
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575元调整为635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485元调整为53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440元调整为485元。
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为非农业人口的,由原每人每月295元调整为330元;系农业人口的,由原每人每月255元调整为285元。
对原国有企业中符合有关规定享受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其生活补助费由原每人每月325元提高到3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