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伊始,浙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迎来了一个政策大利好。”近日,记者从浙江省信用与担保协会获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已经转发至浙江,自1月起开始实行。
据悉,为切实加强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去年10月23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7〕93号文件),这是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历史上第一个政策性文件。随着该项通知的实施,政府对信用担保行业的政策扶持得以进一步完善。
《通知》明确规定,该政策主要针对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信用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金,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50%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照年度担保费收入实行差额计提,对超过年度担保费收入50%所提取的准备金部分要转为当期收入。
《通知》同时强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应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金和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日前,我省规模较大的一家担保机构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算了一笔账,2007年底该担保机构的年末担保责任余额为4亿元,按照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金就是400万元。如果税后提取,若以15%所得税计算,相当于就多计提60万元。而如果税前扣除的话,这60万元就可以充作坏账准备,从而增强了担保机构承担风险的代偿损失能力。
“目前担保机构通常按照担保责任额的1%。~3%。收取担保费用。但对于一笔担保业务,除了要按照所收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外,还需按担保责任余额的1%提取风险准备金。很多时候担保机构所提准备金高于收益,这会影响到担保机构自身实力的积累。”这位负责人表示,在今年货币从紧的趋势下,担保机构的风险会增大,而这一“税前扣除”的新政将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对风险拨备的资金能力。 记者 施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