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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1版:理论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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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4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企业公民
丁 鋆
  “企业公民”是从“公民”一词演绎而来,核心在于“公民”。公民是法律概念,是宪法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企业公民”的提出,是要将企业视为法律主体,强调一个企业要有主体的意识,也要像公民一样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相应的义务。

  一般认为企业公民的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好的公司治理和道德价值,主要包括遵守法律、现存规则以及国际标准;二是对人的责任,主要包括员工安全计划,就业机会均等、反对歧视、薪酬公平等等;三是对环境的责任,主要包括维护环境质量,使用清洁能源,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和保护生物多样性等等;四是对社会发展的广义贡献,主要指广义的对社会和经济福利的贡献。其中,“企业公民”行为首先应当是法律范畴。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强化对员工权益保护、环境保护和对供应链中上、下游企业提供公平的交易机会等,事实上这也是法律所规范的。诸如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等,虽没有为法律所规定,但这些属于道德范畴。

  管理学认为企业大致会经历三个发展阶段:纯粹挣钱、追求规模与“企业公民”时期。目前中国的绝大部分企业处于前两个阶段,这与我国企业经济实力普遍不够、公共精神不发达、非政府组织数量不多,以及企业家本身的人文关怀素质不够,且参与公众事务决策的机会仍然非常有限等因素是息息相关的。但并不能因此就认为呼吁建立公民企业就超前了,因为社会发展需要目标指引,健康的发展更需要优秀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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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理论视野 00011 企业公民 丁 鋆 2008-2-4 48256F32002924A6482573DA0012F978[A5-丁鋆≈B1-江于夫]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