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杭州1月31日讯 (记者 袁艳 通讯员 钱蕾 司徒微微) 今天,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醒用人单位,今年春节假期从除夕算起,要确保向加班的职工发放足额加班费。
按照有关规定,2月6日(除夕)至2月8日(正月初二)是法定节假日,对于在这3天里加班的员工,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员工日工资的3倍支付加班费。2月9日和2月10日是双休日,安排员工加班的,要按不低于日工资2倍的标准支付加班费或为员工调休。2月11日和2月12日,进行双休日调休的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的,可以给员工调至其他时间休息,调休不了的要按不低于劳动者日工资的2倍支付加班费。
日工资收入计算方法通常是月工资收入除以月工作天数,月工资收入包括月奖金收入,月工作天数不包括双休日。员工加班以其实际工资计算加班费,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特别指出,因为我国放假节日的调整,职工制度工作时间计算和日工资折算办法有所调整,职工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管理的用人单位,加班费的算法有所不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员工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按不低于每小时工资1.5倍支付加班工资,若在2月6日至8日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加班,则必须按不低于日或每小时工资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的劳动者,不适用加班工资相关的规定。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必须经劳动部门审批。
劳动者如果对春节加班费计算有疑问,或发现用人单位发放加班费违反规定的,可拨打热线电话“12333”咨询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