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袁艳 通讯员 司徒微微) 记者日前从省人事厅获悉,为了保障部分人员的基本生活,使他们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而相应提高,我省决定调整提高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及机关事业单位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新标准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
凡符合有关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670元调整为77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600元调整为690元。上述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由每人每月75元调整为85元。符合相关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440 元调整为510元。对不符合领取精减退职生活困难补助费的精减退职人员,如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或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由当地政府通过正常途径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适当补助。
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575元调整为635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485元调整为53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440 元调整为485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子女,以及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系非农业人口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75元调整为415元;系农业人口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95元调整为330元。
凡根据有关规定,在机关、事业单位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 其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25元提高到3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