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阴影 阴影
第00005版:两会特刊
3  4  
PDF 版
· 看病,不能成为群众心中的“痛”
· 网友留言:
· 共饮一江水 同议一话题
· 用法规为人民调解“撑腰”
· 渔民冷暖挂心间
· 在港口建设中引入民营机制
· 产业工人大有作为
· 幸福生活的“多”与“少”
收藏 打印 推荐  更多功能 
返回主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期  下一期  
浙江日报报业集团主办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08年1月18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用法规为人民调解“撑腰”
本报记者 汪成明 通讯员 廖小清
  【关键词】人民调解

  【议案领衔人】省人大代表、浙江广播电视大学龙游分校副校长 钟爱红

  【背景】近年来,在各级各部门的重视下,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涌现出一批良好的调解组织。据统计:2004年至2007年上半年,全省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共调解各类纠纷66万起,调解成功率达97.18%,调解协议自动履行率为96.57%,有效地把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在了基层和萌芽状态。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调解工作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目前人民调解衔接机制的运作尚处于局部性、区域性的探索尝试阶段,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在诉讼中难以得到完全确认,都直接制约调解衔接机制实际效用的发挥。

  【建议】制订《浙江省人民调解条例》,内容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性纠纷的原则;在调解活动中,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设置和担任人民调解员的条件;人民调解员必须遵守的纪律和人民调解的工作程序等。根据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情况和现实需要,纳入地方性法规的范畴,进一步明确人民调解的范围、人民调解组织的机构设置和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员行为和人民调解工作程序。

  把矛盾消灭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而人民调解的规范化有益于实现基层的和谐,因此,各级政府应从财力上重视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各地还应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时应当遵守的原则、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担任人民调解员应当具备的条件、人民调解员的任期与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期、人民调解员不能履行职务时或严重失职或者违法违纪时的处理办法等,均做出明确规定。

3上一篇  下一篇4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浙江日报 两会特刊 00005 用法规为人民调解“撑腰” 本报记者 汪成明 通讯员 廖小清 2008-1-18 48256F32002924A6482573D2003AEA9A[A1-汪成明≈A5-廖小清≈B1-蒋卫阳]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