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阴影 阴影
第00020版:财税之窗
3  
PDF 版
· 五年精耕再创辉煌
· 去年萧山国税税收超66亿元
· 天台税务QQ实时服务纳税人
· 采选业成为龙泉税收增长“主力军”
· 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
补税但不收滞纳金
· 结对帮扶 温暖人心
· 2007年杭州市征收车购税19.27亿元
· 你问我答
· 税侦联合开展
“秋风行动”
· 以“毒”会友虚开票 补税罚款又坐牢
· 述职述廉面向纳税人
· 去年全省国税总收入突破2525亿元
· 诸暨国税局强化行风建设成效显著
收藏 打印 推荐  更多功能 
返回主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期  
浙江日报报业集团主办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08年1月18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
补税但不收滞纳金

  近日,常山县某公司会计小何将一份近期取得并已抵扣进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计算机认证时,发现该份发票是虚开的,但事先小何并不知道。小何当即向县国税局税收管理员老李作了汇报,并询问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若补税税务机关是否要加收滞纳金?

  老李告诉小何,像她这种情况是属于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明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该文件还同时明确: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因此,小何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可准许其公司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则不准其公司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但不加收滞纳金。(郑松土)

3上一篇  下一篇4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浙江日报 财税之窗 00020 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
补税但不收滞纳金
2008-1-18 48256F32002924A6482573C600277C53[B1-顾志鹏]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