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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20版:财税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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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报业集团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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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8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你问我答
  读者朋友,如果您有税收方面的疑问需要解答,请发电子邮件至taxask@163.com,或致函:杭州市体育场路178号浙江日报服务专刊部财税之窗收,邮编:310039。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只能将发票开给购货方

  问:甲、乙共同投资分别在A、B两地组建两个生产性一般纳税人公司,现有A公司所需原料,A公司却要求供货方将增值税发票开给B公司,请问这样做是否允许?若不允许,该怎样处理?

  答:不可以,供货方只能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购货方。

  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项目

  问:汽车用油和购买的办公用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进行抵扣?自建用房所购的建筑用品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24号)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有以下情况:  1、购进固定资产;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4、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所以,您单位如果购进办公用品和汽油取得进项票,可以抵扣进项税;自建用房所购的建筑用品属于非应税项目,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未使用的废旧物资普通发票

  问:如何处理纳入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管理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已领购但尚未使用的废旧物资普通发票?

  答:在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纳入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管理时,由主管税务机关将其已领购但尚未使用的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予以缴销。

  (本期解答: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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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财税之窗 00020 你问我答 2008-1-18 48256F32002924A6482573D2002E0CA2[B1-顾志鹏]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