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修改为:“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并符合公路技术标准的村道的路政管理,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按照本条例对乡道的规定执行。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相关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本决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