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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1版: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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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1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网络建到乡镇 责任追究明确
台州强化食品安全责任体系
  食品安全是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保障食品安全是各级党委、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小康社会与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近年来,台州市积极探索实践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有力推动了台州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卓有成效地开展。

  让食品安全成为中心工作

  食品安全问题多,工作千头万绪,且因体制局限,涉及监管部门多,如何理清思路、协调部门是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唯有让食品安全工作融入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中,才能切实履行保障公众饮食安全的神圣职责。

  成立高规格的综合协调机构。2005年5月,台州市政府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市长亲自担任主任,分管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分管秘书长和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为副主任,20多个部门一把手为成员,9个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也全部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在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一协调下,部门协作配合明显加强,重复监管、职能交叉等矛盾基本得到缓解,监管资源得到有效整合,全市综合监管能力明显增强。

  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台州市政府每年出台《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召开全市食品安全工作会议,市政府领导每年与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主要责任部门签订年度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状,明确年度工作的目标和责任。

  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党委、政府考核体系。从2006年开始,台州市委、市政府将食品安全指标列入全市“两个社会”考核内容,全市各地也全部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党委、政府年度考核体系,从考核机制入手引导各级政府扎实推进食品安全工作。市政府对县(市、区)全面实行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内容涵盖管理指标、检测指标和满意度指标等。

  将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延伸到乡镇政府。食品的源头在农村基层,是食品安全的关键所在。台州市政府明确在乡镇机构改革方案中,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纳入乡镇职能,在全市各乡镇(街道)设立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站,与社会事务办公室(或工业办公室)合署办公,做到有机构、能监管。

  大力强化督查和责任追究

  党委、政府专门督查机构督查与争取人大、政协的监督支持相结合,食品安全督查力度空前。2005年台州“两会”期间,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都热议食品安全,《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议案被列为大会“一号”议案。对此,台州市政府高度重视,每年向人大常委会报告食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积极配合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系列食品安全调研和代表视察活动,并认真做好食品安全议提案的答复。近年来,市、县两级人大、政协和党委、政府督查机构先后开展了农业种植、水产养殖、生猪屠宰、学校食品安全保障等多层次、高频率的督查活动,市、县两级人大、政协和党委、政府的督查次数每年达到40次左右,督查工作做到有建议、有整改、有反馈。

  建立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机制。早在2005年8月,台州市在全省率先出台了《台州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由纪委、监察局发文。《制度》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存在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信息报送不及时”等9类情形需追究政府、职能部门和新闻宣传部门等有关人员责任,并明确了不同情形的责任划分。同时,在党委、政府“两个社会”考核办法中明确规定“由于失职、渎职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给予一票否决”。(邰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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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食品安全 00011 台州强化食品安全责任体系 2008-1-11 浙江日报000112008-01-1100012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