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据《北京日报》报道 购房人顺利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愿望再次得到了政策保障。北京市建委8日公布的2007年修订版《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进一步明确,购房人可自主选择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方式付款。上述合同范本自本月起推行使用。
记者注意到,新版合同将贷款方式付款的方式分为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购房人可在合同中勾选其一;而旧版合同在此处只是以“价款可向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借款支付”一句带过。
对于这一显著变化,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法律顾问邱宝昌认为,以合同条款的方式约定,购房人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权利得以有效保障。“合同理应是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他还提醒说,合同推广使用后,主管部门还应加强跟踪,避免因开发商擅自强制勾选“商业贷款”,导致拒绝公积金贷款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