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宁波1月9日电 (记者 李月红 通讯员 龚 颖) 春节临近,到超市购物、去饭店就餐、驾车出游的消费者日益增多,今天,宁波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了2008年第1号消费警示:岁末年关消费,勿忘财物安全。
最近,宁波市“消保委”不断接到消费者的投诉:在商场购物时手机被偷,在饭店吃饭时手提包被拎,在宾馆住宿时房间内或车辆上物品被窃,要求经营者赔偿经济损失。
首先,贵重物品应随身携带,不能随身带的物品尽可能交经营者保管。住宿时,不要将贵重物品放在车辆或房间内,购物时不要将贵重物品放在寄存处,一旦丢失或被盗,商品的数量、质量和保管责任都很难分清。
其次,随身带的贵重物品消费者要保管好,不要随意放置。消费者不要将钱包、手机随意放在外衣口袋。购物时不要将包放在篮内或手推车上,就餐时不要将包挂在椅背上。消费者不要轻易暴露随带财物,不要贪便宜去扎堆。
宁波市“消保委”建议经营者要加强内部管理,增加工作人员维护消费秩序,改善硬件设施,安装保安设备,提高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