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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2版:本省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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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8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持有居住证可享受相应待遇
我省出台居住证制度试点指导意见
  本报杭州1月7日讯(记者 吴妙丽 通讯员 司徒微微)记者今天从省发改委获悉,省政府日前正式出台《关于在嘉兴、慈溪两市开展居住证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以对两地的非本地户籍居住人员进行有效的服务和管理。

  据省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时机成熟的话,居住证制度有望向全省推开。

  《指导意见》将居住证的类型分为《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两类,其中《浙江省居住证》按照申领条件分为普通人员和专业人员两种类别。按照规定,年满16周岁、居住30日以上的非本地户籍居住人员必须办理临时居住证,未满16岁的人员应随其父母登记。而普通人员居住证和专业人员居住证依据条件自愿申领,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发放。

  根据《指导意见》规定,普通人员居住证的申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取得临时居民证1年以上,有相对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按规定缴满基本养老保险年限,领取临时居住证后无行政拘留以上处罚(因过失违法犯罪处缓刑以下处罚的除外)、违法生育等记录。

  在取得普通人员居住证2年后,具有高级工以上技术等级证书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劳动贡献特别大、创新成果多、担任企业中级以上领导职务或高级以上技术职务、荣获县以上先进称号或相关荣誉等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直接申领专业人员居住证。

  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员在原户籍所在地土地承包、计划生育、宅基地、兵役等权利和义务不变的前提下,可享受社会保障、住房、教育及其他多种待遇。持证者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按照“双低”标准参加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在住房方面,可申请租住政府或企业为非本地户籍居住人员提供的集中居住区住房时,在租金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还可参加所在企业建立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持证人员的子女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可安排入学,并按规定可享受杂费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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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本省要闻 00002 持有居住证可享受相应待遇 2008-1-8 48256F32002924A6482573C90016E2A1[A1-吴妙丽≈A5-司徒微微≈B1-陈志农]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