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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1版:一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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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7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擅自销售“原始股”涉嫌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证监会四部门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严打非法证券活动。

  通知对公司或公司股东向社会公众擅自转让股票行为问题进行了界定。一段时间以来,一些不法分子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以转让股份的面目出现,通过中介机构以各种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销售所谓“原始股”。

  对此,通知指出,公司、公司股东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应当追究其擅自发行股票的责任,公司与其股东合谋实施上述行为的,公司与其股东共同承担责任。

  (详见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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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一版要闻 00001 擅自销售“原始股”涉嫌犯罪 2008-1-7 48256F32002924A6482573C8005D0ADA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