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朋友,如果您有税收方面的疑问需要解答,请发电子邮件至taxask@163.com,或致函:杭州市体育场路178号浙江日报服务专刊部财税之窗收,邮编:310039。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固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用了一块朋友的地然后自己再造了几个池就入账为固定资产,现在只用了一年朋友就要用了,把那些池砸了。请问这些资产的损失能在税前扣除吗?
答:发生固定资产财产损失,可按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扣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税前扣除。
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开具
问:利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有何要求?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43号)规定,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按下列要求开具:(1)税率栏填写为零;(2)税额栏填写零;(3)其他项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开具规定填写。
已开具专用发票作废
问:一般纳税人在哪种情况下可以作废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同时满足以下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若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本期解答:浙江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