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太原1月2日电 据山西省临汾市检察院介绍,2007年12月28日,该院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等罪名,对洪洞“12·5”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的相关责任人,被告单位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原新窑煤矿)和被告人王东海、王宏亮等19人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洪洞县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非法买卖炸药3.075万公斤、雷管2.3万枚,非法越层开采,严重破坏国家资源,故意隐瞒销售收入,采取虚假申报手段,偷逃税款,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犯罪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偷税罪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东海、王宏亮作为该公司实际投资人和法定代表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分别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偷税罪以及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等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惠平、高建民、秦三顺、王根虎、高志成等17人,作为该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管理人员和生产一线的指挥人员,应当分别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