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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7版:政治与社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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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24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新《劳动合同法》并未加重企业成本,而在于规范用工
新法为企业转变增长方式提供机遇
  本报杭州12月23日讯 (记者 苏靖) 本报近日刊出的“我们该如何理解新《劳动合同法》”连续报道,成为不少企业关注的焦点。

  两年前参加国务院法制办《劳动合同法》立法研究课题组的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许建宇,已经参加了有关该法草案的多次座谈会。上个月,他又参与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召开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办法的起草研讨会。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法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作为宗旨之一,意味着将兼顾用人单位的利益。对于企业来说,利用好这部法律,完全可以实现劳资共赢。

  严格地说,在同样“合法”的情况下,新法并未加重企业的成本,而是在规范用工方面提出了要求。许建宇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这种要求,对企业转换人力资源管理观念和转变用人机制提出了挑战,也提供了契机。让员工更多地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企业凝聚力会更强,最终也会使企业受益匪浅。随着劳动关系趋于稳定,企业应当调整经营管理方式。他认为,在当前国际贸易摩擦加剧的背景下,一心想在“人力成本”上挖潜、还想借助廉价劳动力的优势“打天下”的企业,路子会越走越窄。企业应该利用好《劳动合同法》,变革发展方式,寻求长远发展。

  “不少企业现在只看到了照顾劳动者的一面,没有看到有利于企业管理的一面”。许建宇举例说,一些企业“害怕”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担心员工成了“固定工”不利于企业的竞争机制。其实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劳动规章制度来规定员工的岗位职责,对于不遵守内部劳动规章、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仍然可以根据一定的规定和程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过,企业劳动规章制度不能再由用人单位随便制定了,而要与新法相衔接。类似“旷工一次支付多少违约金”的规定,或不经公示、未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的规章都不能沿用,需要告知员工有关事项时,最好得到员工确认签署的书面材料。

  和“士兰微”类似的一些企业,员工跳槽机会比较多。看起来,在新法中,似乎员工只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就可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好不容易培养的员工留不住。其实,企业完全可以通过约定服务期方式“留住”员工,在提供培训的同时约定服务期年限。

  部分企业现在通过劳务派遣方式规避法律,实践中也不一定“如愿以偿”。许建宇说,用工单位除了支付这些员工工资外,还需向派遣公司另付费用,而派遣公司本身用人也必须符合该法以及有关细则的规定,成本并不一定省。而且,一旦派遣员工权益受损,用工单位也可能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他提示,原先的法律只是单向规定了用人单位一方的无效劳动合同责任,《劳动合同法》此次规定的无效劳动合同责任同样适用于劳动者。比如劳动者未履行如实说明义务时,可能也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至于哪些内容必须如实说明,就需要企业结合实际情况作出规定了。企业当务之急是需要全面清理内部规章制度,尽可能将法律中未涉及或合同中未约定的事项加以规定,并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制订并且以公示或告知方式通知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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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政治与社会新闻 00007 新法为企业转变增长方式提供机遇 2007-12-24 48256F32002924A6482573BA00411713[A1-苏靖≈B1-郭晓伟]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