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呼和浩特12月22日电 (记者 汤计)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在对一起帮助他人自杀的刑事案件二审判决中,依法维持一审法院——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帮助他人自杀的李红军10年有期徒刑。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4月17日18时,被告人李红军与本案死者郭某某在海拉尔区建林街李红军租住的平房内,郭某某声称要自杀,并且在李红军家厨房内找到一袋呋喃丹农药用水冲服。之后,李红军把郭某某扶到床上。20分钟后,郭某某称自己难受,要李红军把她杀了,李红军在橱柜底门取出两枚长钉子,并在厨房铁架子上取出一把锤子将两枚钉子钉入郭某某头顶,郭某某死亡。次日,李红军到公安机关报案自首。被害人郭某某的伤情经法医检验,死者头部有两枚长铁钉子,全部穿入大脑内,伴有头皮及蛛网膜下腔出血。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红军主观上出于故意,其目的是帮助死者郭某某自杀,客观上实施了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郭某某在服药后,被告人用两枚钉子钉入郭某某头部,但大脑内出血不明显,说明此为生前伤,但不是直接致命伤,应与服用呋喃丹农药中毒联合而死亡,其行为与郭某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被告人应对其行为承担刑事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