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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1版:财税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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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21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月起施行
看《实施条例》如何细化优惠、限定扣除
  告别“内外有别”双轨制

  继今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之后,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正式公布,前后历经多年讨论,备受关注的“两法合并”终于修成正果,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将告别“内外有别”的双轨制。

  据悉,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公布与施行是我国税制改革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统一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建立,其实施也必将会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带来重大影响。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初步测算,“两法合并”将影响我省企业所得税净减收约80亿元。但从长期看,法定税率或名义税率的降低将有利于企业投资和扩大再生产,从而扩大税基,增加税收总量,同时为内外资企业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堵塞税收漏洞,有力地刺激企业投资欲望和能力,为我省经济持续发展和财政收入的持续稳步增长提供坚实的保障。

  彰显“四个统一”立法精神

  “两法合并”在立法层面上强调了“四个统一”:即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

  实行法人所得税。新法以法人组织为纳税人,改变了以往内资企业所得税以独立核算“三条件”来判定纳税人标准的做法,在纳税人界定上,将取得经营收入的单位和组织都纳入了征管范围。新法还按照国际惯例,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以更好地保障我国税收管辖权的有效行使。

  合理确定税率。新法按照税制改革基本原则,结合我国财政承受能力、企业负担水平,考虑世界各国特别是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实际税率水平等因素,将企业所得税税率确定为25%。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减按20%和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规范税前扣除范围。新法对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扣除作了统一规范,并将在实施条例中对具体的扣除办法作出规定。主要包括:取消内资企业计税工资制度,对企业真实合理工资支出实行据实扣除;适当提高企业公益捐赠扣除比例;企业研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合理确定内外资企业广告费扣除比例等。

  调整税收优惠内容。改革现行企业所得税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转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体系。

  创业创新得到鼓励

  “新税法实施对于我们这样的小公司可真是受益,明年起我们的所得税税率将是20%。”在杭州市上城区开小型商贸公司的李先生欣喜地告诉记者,新法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照顾性税率,是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增强经济活力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利于中小企业进行品牌建设、产能扩张和产业升级,促进小型微利企业加快发展,对于我省这样一个民间创业氛围浓厚、民营经济发达的地区是个利好。

  据悉,《实施条例》还进一步明确了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与现行优惠政策相比,优惠范围扩大,优惠幅度提高。

  同样被进一步明确标准的还有高新技术企业的界定范围,由现行按高新技术产品划分改为按高新技术领域划分,还规定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指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均不低于规定标准,强化了以研发比例为核心的税收优惠,重点向自主创新型企业倾斜。

  宋女士是浙江天堂硅谷阳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的财务经理,她一直关注《实施条例》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她从国税部门了解到,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这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的有关规定一致,强化了这一优惠的长期性和法律刚性。她告诉记者:“这对创投行业来说是一个很大的鼓励措施,可以看出国家对高新技术领域的自主创业的鼓励力度非常大,我们的信心也就更足了。”

  节能减排税收优惠多

  新税法确立了“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高新技术和节能环保产业成为税收优惠的重点。新税法扩大了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增加了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等方面的内容,以税收优惠推动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

  新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据此明确,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实施条例》的规定不仅仅直接利好环保行业,而且企业使用环保设备,进行综合资源利用同样也享有优惠: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这也就是说某些产废企业如果进行技改,购买并使用环保设备,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公司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另外,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记者 顾志鹏 通讯员 曹杭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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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财税之窗 00011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月起施行 2007-12-21 48256F32002924A6482573B400071A86[B1-顾志鹏]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