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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1版:财税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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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21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一般纳税人认定要及时
  近日,平湖市某服装厂老板李某为自己不学税法,不及时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白白损失了2万余元而懊悔不已。

  今年6月份,李某东拼西凑数十万元开了一家小型服装厂,由于当时企业处于设备调试阶段,没有发生销售,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李某并没及时向税务部门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8月底时,李某听说服装原料要上涨的消息,赶紧筹集资金购买了15万元的原辅料,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近日,已正常生产的李某服装厂发生了销售,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于是赶紧向税务部门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顺利领到了专用发票。但在申报纳税时,却被税务部门告知,8月底所取得的专用发票上列明的2万余元的进项税款不能抵扣。百思不得其解的李某找到了税务部门相关科室咨询,在听了一番耐心细致地解释后,李某懊恼地说:“都怪自己不懂税法、办事拖拉,才造成了2万余元的损失啊!”

  按照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等于销售额乘以适用征收率,并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由于李某服装厂在8月底取得的发票,已在当月入账,那时还只是小规模纳税人,只能按小规模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只有在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再发生业务,才能按一般纳税人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因此,笔者在此提醒各新办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定要及时,否则就不能享受一般纳税人特有的抵扣进项税额的权利。(冯正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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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财税之窗 00011 一般纳税人认定要及时 2007-12-21 48256F32002924A6482573A900090F1F[B1-顾志鹏]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