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新华社12月18日消息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18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将从2007年12月20日起取消部分原粮及其制粉的出口退税,此举意在抑制过快增长的粮食出口,稳定粮食价格。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近日发出通知,宣布取消小麦、稻谷、大米、玉米、大豆等84种原粮及其制粉的出口退税。
根据财政部通知,此次调整具体执行时间,将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通知规定,对2007年12月20日以前已经签订的价格不可更改的出口合同,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持已经签订的合同文本(正本和副本)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经备案后的出口合同,在2008年2月29日之前出口的准予按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执行;未经备案的出口合同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2008年3月1日以后,无论新老合同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
粮食出口的快速增长,一定程度上也带动了国内粮价的持续上涨,使之成为推高CPI指数不断走高的重要因素。今年11月,我国CPI上涨幅度达到6.9%,创今年月度新高,其中食品类价格大幅度上涨是推动CPI涨幅创新高的主要因素。统计显示,11月食品类价格上涨18.2%,拉动CPI上涨5.94个百分点。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政策调整主要是基于近段时间来,受国际粮价不断攀升影响,国内外原粮及其制粉价格存在较大价差,从而带动了我国小麦等原粮及其制粉产品出口的快速增长。另外,取消小麦等原粮及其制粉产品的出口退税作为我国前段时间调整“两高一资”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的延续,也有利于缓解我国贸易顺差过大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