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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19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毕业生就业政策解读
  今年6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了《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做详细的规范,我们就毕业生关心的几个热点问题解读如下:

  1、关于高校毕业生落户:

  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已落实就业岗位的毕业生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用人单位录(聘)用证明、户口迁移证和本人身份证明等,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直接办理落户手续,可以在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有家庭户口的亲朋好友处或者有集体户口的用人单位登记常住户口。

  毕业时要求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毕业生,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和本人身份证明等,到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待落实就业岗位后再迁往就业所在地。毕业次年1月1日后,持户口迁移证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毕业生,一律先到入学前户口所在地落户,待落实就业岗位后再迁往就业所在地。

  省内生源在省内就读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在省内的就业落户政策与普通高校毕业生相同。

  2、关于毕业生自主创业: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对自主创业、自谋职业而有贷款需求的高校毕业生,自筹经费不足时,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小额贷款额度一般为2—5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到期还款的,由当地财政给予50%的贴息。

  3、关于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人事问题:

  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和人事档案管理方面,按国家和省政策规定一视同仁。

  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并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高校毕业生,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

  4、关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当年9月1日以后未就业的毕业生,可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到生源地户籍所在市或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政府所属的公共服务机构将建立专门台账,确定专人联系,提供免费的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将为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两年免费人事代理服务。(苗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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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求学求职 00011 毕业生就业政策解读 2007-12-19 48256F32002924A648257393000F85C4[B1-陈樱之]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