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杭州12月17日讯 (记者 苏靖)在杭州滨江区的UT斯达康通讯有限公司上了几年班的许云(化名),最近突然成了一家物业公司的员工。虽然还在UT斯达康公司上班,但他的薪水、福利以后都要到那家物业公司去领了。
大约半个月前,该公司提出:让他办理离职手续后,和一家物业公司签订合同,这样他可以得到相当于“N+3(N指工龄)”个月的经济补偿。包括保安、总机、总台等员工在内,大约有50多名UT斯达康的员工,都接到了同样的通知。这些员工中不少都已经在公司工作了三四年。
让许云奇怪的是,自己还是在UT斯达康干着同样的工作,为什么转眼就成了一家物业公司的员工。他从专业人士那里得知,自己的“劳动关系”已经变了——按照原先的合同,他这份工作将在明年2月到期,往年一般是合同到期以后再办理续签手续。今年,公司“希望”和他解除劳动关系。
他怀疑,这一变更和明年1月1日起生效的《劳动合同法》有关。根据新的《劳动合同法》,如果按原来的签约方式,他很快就能和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享受公司提供的各种福利待遇。但“劳动关系”变更以后,作为物业公司的员工,他得不到这样的“待遇”了。虽然拿到了一笔额外补偿,但在著名IT企业UT斯达康和一家物业公司之间,许云当然宁可不要补偿留在原公司。可是,如果拒绝离职,等合同明年到期后,他也许得不到续签合同的机会。思前想后,他还是同意和物业公司签下了新的劳动合同。
今天,记者从UT斯达康公司得知,这些变更“劳动关系”的员工都已同意并办理离职手续,成了物业公司的员工。该公司有关人士解释,这是把一部分工作外包,一方面降低公司成本,另一方面可以得到更专业的服务。据介绍,公司原有保安岗位中,有部分负责车库及周边保安的岗位由这家物业公司提供,另有100多名保安则由公司雇佣。此次变更“关系”的保安涉及40名左右,而涉及较重要安全工作的其他保安,仍然沿用公司雇佣方式。该人士表示,可能还会考虑将更多的业务予以外包,他承认,此类员工的福利水平有可能会受影响。
记者注意到,临近年关,与UT斯达康将工作外包给物业公司的做法相类似的是,不少企业正在寻求和劳务公司“合作”,将原来的用人方式改为由劳务公司派遣,以避免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给企业用人带来的“麻烦”。简单地说,用人单位成了用工单位。
来自省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的消息说,上月最后一周接到的来电咨询中,问询者最关心的就是——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如何补偿?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应履行的义务也开始受到关注。
在最近《浙商》杂志等单位联合举办的一场专题讨论会上,劳务派遣业务的意外受宠引起了有关方面的注意。省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业务科王根生表示,即便采用劳务派遣方式,在劳动者的权益方面,用工单位也不能完全免责,而且可能会带来不确定的用工成本支出。作为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也将难以像原来一样保持对所服务企业的责任心、忠诚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