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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18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就业促进法》核心内容解读
  《就业促进法》核心内容解读

  《就业促进法》共有九章六十九条,主要内容归纳为“116510”,即“一个方针,一面旗帜,六大责任,五项制度,十大政策”。

  一个方针,即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

  《就业促进法》第二条: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三者是有机的统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不仅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还要注重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需要政府承担不可缺失的重要职责。

  一面旗帜,即高举“公平就业”旗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

  《就业促进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同时专设“公平就业”一章(第三章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残疾人、传染病携带者和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等群体享有与其他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

  六大责任,即法律对政府在促进就业中承担重要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六个方面:

  (1)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增加就业岗位。《就业促进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职责,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

  (2)制定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就业促进法》专设“政策支持”一章(第二章第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将目前实施的积极就业政策中行之有效的核心措施通过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形成长期有效的机制。

  (3)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鼓励其提高服务质量,发挥其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

  (4)完善就业服务。《就业促进法》专设“就业服务和管理”一章(第四章第三十二条至第四十三条),对完善就业服务,特别是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作了明确规定。

  (5)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就业促进法》专设“职业教育和培训”一章(第五章第四十四条至第五十一条),进一步明确职业培训作为促进就业的重要支柱和根本措施,应成为各级政府促进就业工作的着力点。

  (6)提供就业援助。《就业促进法》专设“就业援助”一章(第六章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五项制度,即以法律形式将就业工作制度化,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加强对就业工作组织领导的政府责任制度;加强对劳动者工作的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制度;加强对市场行为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制度;加强对人力资源素质提升的职业能力开发制度;加强对失业治理的失业保险和预防制度。

  十大政策

  有利于促进就业的经济发展政策(第十一条至十四条);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保障政策(第十五条);有利于促进就业的税费优惠政策(第十七条至十八条);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支持政策(第十九条);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第二十条);区域统筹的就业政策(第二十一条);群体统筹的就业政策(第二十二条);有利于灵活就业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第二十三条至二十四条);援助困难群体的就业政策(第五十二条至五十六条);实行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政策(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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