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近日接到曾是浙江万丰摩轮有限公司员工、55岁的农民董旭昶的投诉,称其在劳动合同尚未到期的情况下,被企业强行提前解聘,一同被解聘的还有10余人,许多人只得到了相当于一个半月工资的补偿。
11月12日上午,本报记者赶到“万丰摩轮”所在地新昌县,见到了投诉人、该县回山镇贤辅村村民董旭昶。与他一同前来的,还有一起被解聘的51岁农民李新球等人。
董旭昶告诉记者,他已在该企业工作了6年。去年,企业提出与他们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从2006年11月30日至今年11月30日。然而,今年11月4日,在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他突然接到了解聘通知。
更让他气恼的是,企业起初只答应给他们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补偿,经过争取才提高到一个半月的工资。于是,他向本报投诉。
记者想看看他们和企业签的一年期劳动合同以及前不久签的劳动终止合同,没想到他们一脸茫然:“企业没有给我们,我们手里啥都没有。”
记者和董旭昶、李新球两人来到“万丰摩轮”。据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罗海峰介绍,公司确实已于11月4日对他们作了解聘处理。尽管属提前解聘,但公司事先已和他们作了充分沟通,并已支付相当于一个半月工资的补偿,这是双方都同意的事。
董旭昶急了。他说,尽管双方有过沟通,但他们签字仍属无奈,因为企业放出“狠话”:如果不签,就连这一个半月的工资补偿也没有。
记者提出看看被解聘者去年的一年期劳动合同及刚刚签订的劳动终止合同。不一会儿,董旭昶的《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就找来了,上面写着:“双方因合同到期,于2007年11月12日终止劳动关系,离职结算已办清。”上面有董旭昶当天的签字。
工作人员将董旭昶去年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也找了出来。出乎意料的是,在这份有董旭昶本人签字的劳动合同上,明明白白写着“合同期从2006年11月3日起至2007年11月3日止。”一名工作人员说,考虑到企业生产的实际情况,他们最近分批解除了部分员工的劳动合同,但并不存在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况。
根据记者向有关部门了解到的信息,按照目前的劳动法,劳动合同到期后,企业方有权不与劳动者续签,且不需支付补偿金。董旭昶才和李新球等人不存在提前解聘的情况。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只要员工与企业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不管是否提前解除,都应当给予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补偿金一般按照一年工龄折算一个月工资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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