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袁艳 通讯员 司徒微微) 公务员办事拖拉、推诿,在服务承诺期内不能按时办结承办事项,被群众有效投诉或有关部门督查发现有违规行为3次以上的,年度考核要被确定为“不称职”。近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制定的《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正式实行,对全省公务员的考核更注重领导与群众、平时与定期、定性与定量、个人与单位相结合。
《细则》规定,对公务员的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为确保群众的知情权,《细则》要求机关对考核结果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向社会进行公示。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将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累计5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连续3年被确定为“优秀”的,记三等功。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等。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据了解,考核等次确定标准中,更加突出对服务群众的态度、效率的评价。如在履行公职中态度不好,作风不正,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作风散漫、纪律松弛、经常迟到早退或上班时间经常办私事,经组织两次以上诫勉谈话、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都要被确定为“不称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