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用就要3个月,试用不通过就不签订劳动合同……记者近日走访招聘会现场发现,虽然《劳动合同法》实行在即,但是这些被企业惯用的试用期考核办法依然盛行。
据律师介绍,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先试用后录用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而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根本不成立,企业的这些做法都将有违新法规定。
记者以求职者身份现场询问了几家招聘单位,发现确有不少公司仍然采用“试用3个月”的做法,企业的普遍说法是“试用期太短,根本看不出员工是否适合岗位”。而且,由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试用期员工工资没有规定,违规企业不需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在东莞的企业中,对试用期员工“另眼相看”的也不在少数。
据介绍,在劳动争议中,试用期的侵权行为是比较多的,主要集中在试用期时间过长、工资待遇偏低以及用人单位随意解雇试用员工等方面,而旧的劳动法对此没有什么惩罚措施,对违规企业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不明确,由此造成企业滥用试用期的现象较为突出。
“新的《劳动合同法》明确,劳动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旗峰律师事务所江律师就此认为,法律责任的明确包括对试用期工资的限定,对于员工来说都将是有利的维权武器,试用期员工将不再是“受气包”。
(据《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