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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3版:本省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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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6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文要求
从源头严格控制
机构编制增长

●各地不得在省下达的行政编制总额外自行确定行政机构编制
●乡镇行政事业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十一五”期间只减不增
●不得超职数、超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

  本报杭州12月5日讯(记者 袁艳 通讯员 司徒微微) 记者今天从省编委办获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实施意见》,这是我省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又一个规范性文件。

  《实施意见》要求规范合署机构和挂牌机构;控制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科学设置事业单位。今后,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外,不再批准设置承担行政职能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建立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动态管理机制。

  《实施意见》强调各地各部门不得在省下达的行政编制总额外自行确定用于行政机构的编制。同时,要盘活现有行政编制存量,优化结构,合理布局。严格事业编制的核定。国家有定编标准的,按标准从紧从严核定;没有定编标准的,应根据各种因素,通盘综合考虑,合理定编。乡镇行政事业编制由省实行总量管理,确保乡镇行政事业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在“十一五”期间只减不增。加强领导职数管理,不得自行调整和变更,不得超职数、超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

  《实施意见》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进一步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强化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管理、人事管理、财政管理、社会保障管理等的综合约束机制,明确各部门应承担的职责,强化协调配合,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增长。

  据悉,有关部门将采取具体措施,从源头上控制机构编制增长。为严肃机构编制纪律,机构编制系统开通了机构编制管理“12310”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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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本省要闻 00003 从源头严格控制
机构编制增长
2007-12-6 48256F32002924A6482573A800368D80[A1-袁艳≈A5-司徒微微≈B1-王国锋]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