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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5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中产阶层收入范畴无明晰界定
“保障”概念具有极大弹性

  “经济适用房大多数面向中产阶层”首次将中等收入者纳入保障范畴,此前似乎并无太多预示。什么样的收入能够被纳入“中产阶层”收入的范畴,事实上并无明晰界定。赵振华说,“此前被广泛提起的一个说法是年收入6万元至20万元之间的群体。”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专家说:“此前1998年23号文件中,经济适用房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现在国务院文件中经济适用房是面向低收入家庭,关于这个,我们自己也在讨论。”

  曹建海则说,1998年中国的房地产改革方案模式,和新加坡模式很相似,是以“经济适用房为供给主体的供给体系,那时候把房子卖给老百姓是个巨大的突破。”

  被称为房改纲领性文件的国务院23号文件,于1998年公布实施。文件中明确规定“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其中包括“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

  建设部曾对城镇“最低收入、中低收入和高收入”有大概的算法——城镇居民中高收入者和最低收入者各为10%左右,其余80%的家庭都属于“中低收入者”。23号文件公布后,在成本加微利的基础上,政府建造了质量非常好的“安居房”,即后来的“经济适用房”。

  另一位专家透露,“当时曾经提出这样的主张:安居房要占房屋供给的85%,廉租房占5%,商品房占10%左右,这是1998年的方案设计,应该说这个方案到目前为止来看都是非常完美的,不足之处是取消了实物分房、单位建房等。”那时候单位建房往往交单位“基建办”运作,除牟利外,单位基建办的功能和开发商几乎一致。可惜,单位建房被暴利性的房地产开发机构取代。

  对房地产开发商来说,经济适用房只是微利的,商品房才是有利可图的。后来很多学者甚至是官员也认为,土地必须作价,房地产改革的方向是市场化。

  2003年,国务院下发了另一个对中国房地产市场发展影响重大的文件。此后,经济适用房不再成为供给主体,而和廉租房一同成为保障性住房。“保障是个有弹性的词语,可以理解为是针对收入特低、因拆迁等无居所者的。”专家说,由于“保障”概念的巨大弹性,经济适用房在政府眼中基本变为“点缀”。

  在2003年后,经济适用房供给逐渐减少。据统计,1998年,全国经济适用房的供给面积为3466.40万平方米,到2003年增加到5330.58万平方米;之后逐年减少,到2005年仅为3513.45万平方米,2006年又增加到4379.03万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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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概念具有极大弹性
2007-12-5 浙江日报000102007-12-0500024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