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李捷讲述了一件他在比利时求医的经历:在布鲁塞尔,他突发脑溢血,需要做开颅手术。当时主治医生向他爱人详细介绍了他的病情和准备实施的开颅手术方案后,他爱人问医生是否需要签字。
那位医生表示:“您不是专家而我是他的医生,应由我来确诊您丈夫的病症,决定治疗方案,实施手术。这是我的责任,我签字负责。如果您不同意我的治疗和手术方案,您需要签字负责。”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一些患者及家属并不认同赋予医生紧急处置权,理由是担心有些医生可能会滥用这种权利,侵害患者经济利益。有专家指出,医生在紧急情况下行使治疗权本身是没问题的,但可能造成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病人利益之间的冲突,最终损害患者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信任。
“由于当前未能明确医生救死扶伤的义务与权利,医生的干预权是普遍缺失的。法律法规已规定了医生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抛开患者家属不正确的意见抢救生命的义务和权利,但是未能在现实中执行,这是因为目前医患之间的不信任态度,以及法律操作中的不确定性羁绊了医生行使救死扶伤的天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孙东东认为。
专家指出,由于医患双方的不信任,使得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也普遍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这种不利于在紧急状态下实施抢救的心态。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医院副院长向记者表示,即使法律赋予了医生在紧急救治中的干预权利,作为医院,还是不会轻易行使这种权利。“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专门有院领导处理这种矛盾。患者的命保住了都好办,可一旦出了问题,即使有签字,患者家属还经常会以不懂医学常识等各种理由与医院打官司。这种紧急救治权很难界定,医院承担不起责任。”
“认为医院没有责任,最多只能说是没有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孙慕义认为,由于缺乏起码的医学伦理教育,使得不少医疗机构管理者和医生在保全患者生命的问题上,首先想到或考虑更多的是自身要规避风险,而不是奋不顾身以保护生命为最高利益。
“如果有一个科主任、院领导在没有家属签字的情况下拍板做了手术,就可以避免这样的悲剧。这位领导可能承担的所有责任,都不能同医生在对患者生命的取舍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全力保全生命相提并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