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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紧急救治,谁来捍卫生命的尊严
· 生命的尊严
高于一切
· 极端个性病例
谁来行使紧急救治权
· 坚守“签字规则”
医生干预权普遍缺失
· 免责不是“挡箭牌”
条例设计要鼓励医院勇于担当
· “知情同意”原则
不能干扰生命保全的最高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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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29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免责不是“挡箭牌”
条例设计要鼓励医院勇于担当

  如果再遇到家属或关系人不签字或不接受手术治疗的情况,将仍会照以前的方式处理。这是北京市朝阳医院法律顾问胡文中11月26日中午面对众多媒体记者作出的表示。

  这是事件发生后医院第一次举行的新闻发布会。

  连日来,肖志军事件受到媒体的极大关注,相关报道连篇累牍,将一个特殊个案变成了公共话题。

  面对同样的事实,舆论的立场和视点却颇多差异。在讨论之中,法律、权利、道德、人情、责任、制度等话题无所不及,大大拓展了事件本身的意义和影响。

  影响所及,医院据以行动的相关医疗规则自然成为争议的焦点。据报道,北京两位律师上书国务院,建议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他们认为,《条例》第33条有违医疗机构救死扶伤的宗旨,存在侵犯患者生命健康权利的隐患,应予以适当修改,从而更好维护患者权利,也为医护人员创造“更为宽松的执业环境”。

  由个案的发生到一般性制度的变革,这是很多热点事件产生的最终结果。不过,就此次“拒签”事件而言,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之事要审慎研究。

  诚如法律专家所言,手术签字的制度设计,乃是着眼于维护公民的自主权和自由意志,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同时规定了作为专业人士的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限制了他们可能滥用权利的可能性。在立法意图和具体实践上,它并不能成为医疗机构见死不救或医务人员推脱责任的“挡箭牌”。如果贸然取消或弱化这一程序,结果可能非但无以强化医疗机构的救治义务,反而使患者处于更加不利的位置。

  事实上,《条例》第31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这意味着,医疗机构应当“见死必救”。

  而33条的“签字”规定表明,在如何救治的问题上,医疗机构必须取得患者及其相关人员的同意,双方达成共识。一般情况下,这两条规定并不发生龃龉,因为患者一般相信并依靠医疗机构的专业判断。

  但两者潜在的冲突也埋伏其中——当患者一方对救治方法产生怀疑时就可能拒绝合作,而肖志军的偏执、迷信恰恰就挑破了隐含的紧张关系,造成了冲突。这一个案较为特殊。

  当然,有冲突就必须设法消弭,不能因为小概率的“潜在”就坐视不理。有论者提出,医疗机构应当通过加强自身的道德感和责任感来摆脱上述困境。这一方法强调了医疗机构的道德勇气,偶尔几次也许可以,但其背后巨大的诉讼风险却很容易瓦解这样的勇气。

  所以,在鼓励医疗机构敢于担当的同时,还必须有完善的裁判机构和制度来认定其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原则是:既要保护医疗知识缺乏的患者,又要为敢于担当责任的医疗机构解除后顾之忧。

  (本报综合《光明日报》、《法制日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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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9 浙江日报000102007-11-290003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