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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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0版:今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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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紧急救治,谁来捍卫生命的尊严
· 生命的尊严
高于一切
· 极端个性病例
谁来行使紧急救治权
· 坚守“签字规则”
医生干预权普遍缺失
· 免责不是“挡箭牌”
条例设计要鼓励医院勇于担当
· “知情同意”原则
不能干扰生命保全的最高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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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29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知情同意”原则
不能干扰生命保全的最高利益

  中国医学哲学学会副会长、中华医学伦理学会会长、东南大学博士生导师孙慕义讲了一件发生在武汉的个性病例:一名幼儿在吃荔枝的时候被果核卡住了气管,被送到医院后经诊断面临生命危险,紧急救治的唯一办法是切开气管取出异物。孩子的父亲坚决反对,拒绝在手术单上签字。

  当事医生在向家长当面告知患儿病情而得不到签字的情况下,强行为孩子实施了气管切开手术,挽救了孩子的生命。事后,家长怀着感激的心情向医院及当事医生表示了歉意。

  孙慕义表示,生命伦理学的理论中,对于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有一个制约和控制的原则,就是医生的干预权。不能机械地理解知情同意权。病人在特殊情况下,比如危及生命时,医生要根据病人病状与生命保全的最高利益果断行使干预权,并排除所有可能对挽救生命造成的干扰,全力保全病人的生命。

  “在这个意义上,医院方认为导致患者死亡的原因是由于其亲属拒绝签字,自己没有责任的想法是错误的。”孙慕义说。

  清华大学哲学系教授肖巍认为:尊重自主性原则、不伤害原则、行善原则和公正原则都非常重要。一般情况下,医生制定和实施的医疗方案必须经过患者的选择和同意,这是自主性原则的体现。但在患者是未成年人、重病、思维能力不健全等情况下,我国法规规定监护人和病人亲属可代为同意的前提是,监护人和病人亲属能如实反映患者的利益。

  这一事件表明,有时监护人和亲属未必能作出有利于患者的选择,在这种情况下必须从患者的利益出发,采取紧急避险的策略,这是从深层次上对自主权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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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干扰生命保全的最高利益
2007-11-29 浙江日报000102007-11-290002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