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张冬素) 我省志愿者有了自己的节日,省人大常委会日前审议通过的《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将每年的3月5日设定为浙江省志愿者日。而随着《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于2008年3月5日施行后,我省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时将有法律保障。
我省从1993年开始开展以青年为主体的志愿服务活动,据统计,目前全省已有近3万支志愿服务队,有注册志愿者145万余名。10多年来,我省志愿者已累计向社会提供了9600多万小时的志愿服务,有5700多万人次从中受益。
志愿服务是一项自愿、无偿地服务社会和帮助他人的高尚社会公益活动,那么是不是只要自愿提供无偿服务的都能叫作志愿者呢?《条例》规定我省实行注册志愿者登记制度,也就是说要在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注册后或者参加志愿服务组织临时招募从事志愿服务时,才是志愿者,其权益受《条例》的保护。志愿者在服务时不能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报酬,不过《条例》规定,当志愿者自身需要他人帮助时,可以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为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条例》规定教育部门、学校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将青少年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情况纳入学生的考核评价体系,尤其是大学和中学要把志愿服务作为大中学生的社会实践或者综合实践活动的内容。我省也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在进人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志愿服务表现突出的志愿者。
今后,省、市、县三级都要成立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志愿者协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等成立的志愿服务组织,可以申请成为志愿者协会的分支机构或者团体会员。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时往往需要一定的费用,经费来源有3个方面:政府财政支持、社会捐赠或者资助以及其他合法来源,捐赠者和资助者依法享受税收等方面的优惠。